彭振溪律师,现为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528455197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81民初2355号
彭振溪律师,现为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528455197。 原告邢某与被告王甲是熟人,王甲开厂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两被告将其按份共有(胥某1%,王乙49%,王甲50%)的位于镇江市丹徒新区幸福城3幢204室房屋作为担保,该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
彭振溪律师,现为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528455197。 【案情】 杨某向吴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向吴某借款贰万圆整(20000元),2016年12月底归还。2017年2月,由于杨某到期未偿还借款,吴某持借条到杨某家讨要,期间发生冲突,杨某将借条抢回并当场撕毁。后吴某向法院起诉,并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以及与自己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