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振溪律师,现为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528455197。 导读:从真实案例引入,全面解读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然后区分不同情形,详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修损失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一、据以研讨的案例 先从一则案例说起,依照时间顺序,回放一下案情的由来及裁判情况。
彭振溪律师,现为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528455197。 业主审核价款不能作为工程转包合同结算的依据 裁判摘要 转包合同双方之间已经完成工程结算并已经支付完毕的情形下,转包承包人再要求按照转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结算确定转包工程的价款,应不予支持。
彭振溪律师,现为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528455197。 前 言 本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基础数据来源,并参考“openlaw”、律商网等法律检索网站,搜集整理了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424件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并对这些案件加以数据分析统计、裁判观点提炼,凝聚成本文。期望本文对法律实务有所帮助。
彭振溪律师,现为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528455197。 本案反映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按期全部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全部剩余未到期的工程款,同时是否一定要解除合同为前提条件。
彭振溪律师,现为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528455197 工程结算争议诉讼到法院,往往涉及到造价司法鉴定及司法审价。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彭振溪律师,现为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528455197 工程款结算的原则:1、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因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但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若经修复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 …
彭振溪律师,现为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528455197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送达发包人了,但发包人迟迟不予核审,也不予回复;或者以这样那样的理由不认可送审价,不与承包人积极结算。这种情况还是很多的。遇到此情形,是否可以援引司法解释的规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送审价?这里关键要看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是否明确了两点:一、合同当事人约定了竣工结算的期
彭振溪律师,现为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528455197 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等,在结算时,若该另行签订的合同(协议)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所谓“黑白合同”问题,即备案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与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或“施工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即黑合同)对结算的 …
彭振溪律师,现为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528455197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施工合同是否应进行结算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而定。可分两类情形:一、竣工验收合格;二、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合格。这两种情况下,施工方可以请求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司法解释做出这样的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
彭振溪律师,现为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528455197 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