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与法律要点
平台经济催生了大量新型就业形态,外卖骑手便是其中代表性群体。实践中,平台企业常借助加盟、外包、众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安排,使骑手在外观上不直接隶属于平台,进而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与社保缴纳义务。与此同时,平台通过算法派单、时效评价、超时罚款、好评率考核等精细化规则对骑手进行管理,骑手虽在形式上可自主选择是否接单,但一旦上线便需接受严密算法控制,实质上处于“劳动管理”之中。
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 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判断标准如何在新型用工模式中适用;
• 平台以信息服务或劳务外包为由主张与骑手不存在法律关系的抗辩能否成立;
• 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平台用工,是否依法履行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与社保缴纳义务;
• 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新型用工形态,应采取何种保障机制维护从业者基本权益。
法律争议焦点
围绕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 从属性标准的适用困境。传统劳动关系认定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为核心。骑手可自行开关应用软件、可拒绝派单甚至同时服务于多个平台,这些因素是否足以否定从属性?还是说,算法对配送路线、时间、服务流程的实质控制,已经构成一种“数字化人格从属性”?
• 平台企业身份定位之争。平台通常声称其仅提供信息撮合与技术支持,配送业务由合作商或众包骑手“独立完成”,平台与骑手之间只是民事合作关系。该种合同定性是否能够对抗劳动事实层面的审查,是争议的另一关键。
• “不完全劳动关系”的责任边界。政策层面确认了新业态中存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用工形态,但此类骑手是否可主张社会保险、最低工资、职业伤害保障?平台与负责配送的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如何分担义务,现行规则尚不够明确。
法律依据分析
现行劳动法律体系并未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该法第72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据此,劳动关系的成立取决于是否发生具有从属性特征的“用工”事实,而非合同的称谓或形式。
针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争议情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确立了三项同时具备的认定标准: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援引,其本质是对从属性原则的具体化。
在外卖骑手场景中,适用该标准时应重点审查以下事实:
• 平台是否通过算法对骑手的接单量、配送时间、路线和评价实施控制,并对“超时”“差评”进行处罚;
• 骑手获得的报酬是否按单计酬、连续结算并构成其主要收入来源,从而体现劳动交换的对价属性;
• 外卖配送是否属于平台商业运营的核心环节,而非辅助性业务;
• 骑手是否承担交通工具损耗、交通违章罚款等经营风险,是否存在相反证据表明其以独立经营者身份与平台合作;
• 骑手是否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平台是否通过合作商层层转包以切断表面上的劳动关系。
综合上述因素,若骑手长期处于平台算法指令之下,按固定流程完成配送任务并以劳动量获取主要报酬,即使其未与平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反之,若骑手完全自由决定上线时间与接单数量,可在多个平台自由轮替,收入风险和经营工具均由个人承担,则更倾向认定为独立提供劳务的民事关系。
还应注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相关政策文件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这一概念,要求企业对符合该情形的从业者承担休息、最低工资和职业伤害保障等底线义务。该分类并非对劳动立法的突破,而是对劳动用工与民事合作之间灰色地带的补充性规范,旨在缓解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悬空”问题。
实务建议与启示
• 平台企业应主动规范用工管理,对不同骑手类型实施差异化合规方案:对接受排班制度、遵守严格考核、工作内容受平台实质支配的“专送骑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对真正的众包骑手,则应完善合作协议,避免以协议条款规避实际发生的劳动管理。
• 外卖骑手应提高权利意识,保存注册记录、接派单记录、奖惩通知、工资银行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发生账号封禁、无故扣薪或被要求“自愿放弃社保”时,上述资料是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
• 司法机关和劳动仲裁机构在个案中应当穿透合作协议的形式外观,回归用工事实与从属性核心,防止平台通过密集外包、主体拆分和“算法隐性指挥”逃避用工主体责任。
• 社会保险制度层面,应加速推进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并探索适应灵活就业特点的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同时可考虑建立平台、配送合作商和个人按比例共担的缴费机制,兼顾保障水平与平台经济竞争力。
结语
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难题,折射出平台经济发展所依托的算法管理与既有劳动法框架之间的紧张关系。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是否应否认新业态的灵活性,而在于如何防止“灵活”沦为劳动者权益保障被架空的事由。在现行法秩序下,应当以事实用工为基础、以从属性为尺度,严格审查以合作协议、个体工商户注册或层层外包等方式规避劳动法责任的行为。同时,立法及政策亦需及时回应“不完全劳动关系”业态的保障需求,建立分层分类的权益保护体系。唯有将劳动法的人文关怀与平台经济的创新活力置于同等尊重的位置,方能实现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持续发展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