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支付情人分手费499万 法院判全额返还


已婚男支付情人200万补偿转款49.9万被认定无效

案件背景与事实概述

近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2006年,陈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二人至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张某与王某因工作认识,随后发展为婚外不正当关系。2021年8月,张某曾陪同王某前往医院接受人工流产手术。同年9月,张某向王某转账10万元。

2022年3月31日,张某与王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分手,张某在10年内每月支付王某5000元,补偿总额为200万元,以涵盖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所受精神创伤、身体痛苦、康复营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后,从2022年8月至2025年10月,张某又陆续向王某转账共计39.9万元。四年间,张某通过向银行借贷、借新还旧等方式,累计向王某转账49.9万元。

陈某发现上述转账后,于2026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张某向王某转账49.9万元的行为无效,并判令王某返还全部款项及相应利息。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围绕婚外补偿行为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展开,核心争议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 张某与王某签订的200万元分手补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能否成为张某向王某付款的合法依据?
  •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向王某转账49.9万元的行为,性质上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王某以曾接受人工流产手术、存在必要损失为由主张款项属于合理赔偿,该抗辩能否阻却返还责任?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王某转账49.9万元的行为无效,王某应当全额返还本金及利息。裁判理由可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法第153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继而签订的“分手补偿协议”,本质上是对婚外情关系的财产结算,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家庭伦理和善良风俗,故该协议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王某收取张某款项,无论发生于协议签订之前还是之后,均基于婚外情而产生,均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 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张某向王某累计转账49.9万元,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的日常家事代理规则。该转账行为未经过陈某同意或追认,属于张某单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陈某有权要求王某全额返还。
  • 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张某转账49.9万元的行为不仅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也因无权处分而不能对陈某发生效力。王某继续占有该笔资金缺乏合法根据,应当全额返还。同时,王某占用资金导致陈某资金使用利益受损,陈某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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