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民事 监护权 未成年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平等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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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件事实与当事人关系的客观陈述

张某(女)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居住。双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同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刘某在未经李某某之母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某带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此时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内,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绝。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虽然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但已实际分居,其间李某某与李某、刘某共同生活,张某长期未能探望孩子。2022年1月5日,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李某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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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法律问题

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2.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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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作出的裁判结论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李某某暂由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三、被上诉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诉人张某对被上诉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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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裁判所依据的法律与事实逻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双方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实际分居时,李某某的抚养监护问题。

第一,关于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对李某某之母张某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刘某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走,并拒绝将李某某送回张某身边,致使张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李某某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李某和刘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张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一审法院以张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未抚养保护好李某某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不当。

第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的抚养监护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中,李某某自出生起直至被父亲李某、祖母刘某带走前,一直由其母亲张某母乳喂养,至诉前未满两周岁,属于低幼龄未成年人。尽管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为宜。张某在直接抚养李某某期间,应当对李某探望李某某给予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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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第1058条、第1084条、第10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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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

对同类案件的参考与指引价值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另一方无法与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生权利的侵害。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暂时确定子女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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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结合办案实务看本案对当事人的实际意义

本案针对一种常见又难解的僵局:还没离婚,一方把哺乳期的孩子带走藏起来,另一方连见都见不到。

案情:夫妻分居后,丈夫与婆婆未经妻子同意将尚在哺乳期的女儿带走回乡,此后长期拒绝探望。

裁判指出两点: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平等享有监护权(《民法典》第1058条),一方或其近亲属擅自带走孩子、致另一方无法相见,即构成对另一方监护职责所生权利的侵害——无需证明对方"没照顾好孩子";二,婚内分居期间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规则,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二审据此改判孩子暂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可探望、母亲须协助。

实务建议:遇此情形别只发微信求见,应立即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或行为保全;证据重点是孩子被带走的经过、拒绝探望的记录、孩子年龄。一审判"驳回"不代表没救,本案正是二审改判。

提醒:这类案件拖得越久越不利,孩子年龄增长会改变抚养原则的适用。

—— 广东锦瑞溪律师事务所 彭振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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