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183号: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民事 劳动合同 离职 年终奖
01

基本案情

案件事实与当事人关系的客观陈述

房玥于2011年1月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玥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2017年10月,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玥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12月29日,大都会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玥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大都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大都会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大都会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02

案件焦点

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法律问题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作出的裁判结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一、大都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房玥支付2017年8月——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2500元;二、房玥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房玥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沪02民终11292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大都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房玥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人民币138600元;四、房玥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04

裁判理由

裁判所依据的法律与事实逻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大都会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房玥在大都会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房玥要求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房玥在大都会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玥在2017年度已在大都会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大都会公司未举证房玥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玥在该年度为大都会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大都会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大都会公司关于房玥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房玥诉求大都会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郭征海、谢亚琳、易苏苏)

05

相关法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06

法律意义

对同类案件的参考与指引价值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综合考量。规章制度虽规定发放前离职者不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劳动者已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且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业绩表现不符合发放标准的,应予支持。

07

律师解读

结合办案实务看本案对当事人的实际意义

本案专治一种常见的"卡脖子"做法: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翻出《员工手册》说"发放前已离职者不享有年终奖",一分不给。

裁判给出的判断路径很清晰:不能只看制度条文,要结合四件事——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对单位的贡献。本案员工是公司撤销部门、协商变更未果后被解除,非本人过失也非主动辞职;工作到12月29日(当年度已满一年);公司也拿不出业绩不达标的证据。三条都占,年终奖照付13.86万元。

实务建议:主张年终奖时,重点固定三样证据——考核结果或绩效评级、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记录(项目交付、销售数据)、离职原因的证明(解除通知书原文最关键)。反过来,若确实因严重违纪被辞退或自己主动辞职,主张空间会明显收窄。

提醒:本案同时判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25万元。二审维持了这笔,说明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却不续签,风险很高。

—— 广东锦瑞溪律师事务所 彭振溪律师

遇到类似的纠纷需要帮助?

专业律师一对一分析案情,给出针对性解决方案。

预约咨询
法律咨询助手 DeepSeek 法律 AI · 在线

您好,我是法律咨询助手

可咨询劳动、婚姻、合同、房产、债权债务等法律问题。AI 意见仅供参考,正式结论请咨询律师。

内容由 DeepSeek 法律 AI 生成,如需律师服务请联系 13528455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