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见证遗嘱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根据《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数据显示,现今订立遗嘱趋向年轻化,不少年轻的“90后”们也开始加入订立遗嘱的队伍。有关遗嘱的纠纷,往往发生在遗嘱人去世之后,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存有异议,于是打起遗嘱是否有效的主意。因此如若一份遗嘱在订立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出现瑕疵甚至导致遗嘱无效,由此影响到遗嘱继承人应得的利益,想必也违反了遗嘱人生前的遗愿。本文旨在梳理那些遗嘱见证中踩过的一些“坑”,帮助遗嘱见证人避免因见证失误而造成遗嘱效力问题并可能被委托人追责等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规定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订立遗嘱的方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两种订立遗嘱的方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继承法》和《民法典》均明确规定上述七种遗嘱订立的基本条件: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前提必须是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由此可知,遗嘱生效有严格的形式要件,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之外的五种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成为遗嘱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法律咨询助手
内容由DeepSeek法律AI生成,如需律师服务请联系13528455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