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已故母亲手机号起纠纷 法院调解确认使用权归属
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手机号码继承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温先生的母亲病故后,温先生与其两位姐姐因母亲生前使用的手机号码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确认该手机号码的使用权由温先生继承,其两位姐姐自愿放弃继承权利。该案系数字时代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典型缩影,引发了关于手机号码法律属性与继承规则的深入思考。
案件背景与事实概述
温先生与其两位姐姐均系已故母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于2025年去世,留有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个。该手机号码不仅具有日常通讯功能,更深度绑定社交账号、支付工具、银行卡及家庭宽带等各类线上服务。温先生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希望将该手机号码过户至本人名下继续使用。然而,运营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要求继承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方予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因家庭内部协商未能形成符合运营商要求的法律文件,温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层面:
- 手机号码使用权是否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手机号码作为无形财产,其使用权是否纳入遗产范围,是本案审理的首要前提。
- 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法律属性界定:手机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用户通过与电信运营商订立服务合同取得对特定号码的排他性使用权。此种使用权能否脱离所有权限制而独立成为继承客体,需要法律上的明确评价。
- 继承后号码所绑定账户内权益的处置规则:手机号码作为登录凭证,与第三方平台账户紧密关联。继承人取得号码使用权后,对该号码绑定的支付账户内资产及相关虚拟权益能否当然主张权利,同样构成实践中的待解难题。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号码虽不具备物理实体形态,但其承载着预存话费、积分权益、平台会员等财产价值,且部分手机号码本身即具有市场交易价格。更为重要的是,手机号码与银行卡、支付工具等财产载体直接关联,具备验证身份、接收动态码等核心功能,对财产安全具有直接影响。因此,手机号码使用权可以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所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不属于依其性质不得继承的权利。
在继承份额的确定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温先生与其两位姐姐均对母亲遗留的手机号码使用权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温先生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并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对此因素予以充分考量。两位姐姐自愿放弃对该号码使用权的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手机号码使用权由温先生一人继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继承手机号码使用权并不等同于继承该号码所绑定的第三方平台账户及账户内的数据、虚拟财产。手机号码仅作为登录平台的身份识别要素,各网络平台对账户内的数据权益均设有独立的用户协议与处置规则。继承人如需处置绑定账户中的资产,仍应遵守相关平台的规则并履行必要的协商程序。以本案为例,温先生取得号码使用权后,该号码所绑定的支付账户内资金及卡包内卡券等财产的处分,尚需与其两位姐姐协商解决,不能径行主张全部权利。
法律建议与启示
本案为数字时代个人虚拟财产的后事安排提供了有益的实务指引,相关法律要点如下:
- 重视继承权证明文件的法定形式:电信运营商在办理已故用户号码过户时,不认可继承人之间的家庭内部协议,只认可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继承人应当通过公证机构或法院取得相应法律文书,方可顺利完成号码过户。
- 全体继承人应协商一致行使继承权:手机号码使用权并非可由单一继承人径行处分。第一顺序继承人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均需其他继承人的配合或弃权声明。若无法协商一致,应当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归属争议。
- 提前规划虚拟财产继承安排:鉴于手机号码具有身份象征与财产价值的双重属性,权利人在生前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等方式,对未来虚拟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安排,以降低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的风险。
- 运营商应当完善虚拟财产继承服务规程:建议电信运营企业针对号码继承人制定清晰、便捷的过户指引,列明所需材料与办理流程,切实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减少因规则不明引发的诉讼。
结论
手机号码使用权作为一项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财产权利,在机主去世后可以依法由继承人继承。但此类继承涉及电信服务合同相对性、国家号码资源管理秩序、第三方平台账户规则以及多名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法律关系较为复合。本案通过法院调解方式促成家庭成员就号码归属达成一致,既消除了姐弟之间的纠纷,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示范样本。在数字化生活日益深化的背景下,建议社会公众增强虚拟财产的规划意识,运用遗嘱等法律工具提早作出安排,同时期待电信运营商及网络平台进一步优化相关制度规程,为虚拟财产的有序传承提供更为畅通的法律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