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太遗嘱无效案宣判 非亲继承人返还财产





九旬老太遗嘱无效案法律分析

九旬老太遗嘱无效案法律分析

案件背景与事实概述

本案涉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王老太于2023年11月2日,在两名律师见证下订立代书遗嘱,指定将其全部财产(主要包括遵义路房产及银行存款)由与其无血缘关系的“干儿子”老刘继承。王老太去世后,老刘依据该遗嘱主张继承权,但王老太的亲生子女及孙子小林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王老太于2014年订立的公证遗嘱,其中明确房产由孙子小林继承,银行存款由子女法定继承。

经法院查明,老刘通过虚构个人背景(如谎称曾参加国际维和部队)获取王老太信任,并切断其与亲属的联系,导致王老太在错误认知下订立遗嘱。此外,老刘在王老太生前擅自提取其20余万元存款,且未能提供有效赠与证明。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包括:

  • 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尤其是意思表示真实性是否因欺诈而受影响;
  •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适用关系,以及多份遗嘱的优先性判断;
  • 老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侵权,涉及财产返还责任;
  • 律师见证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及其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分析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定,代书遗嘱虽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5条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签名),但因老刘的欺诈行为导致王老太订立遗嘱的动机错误,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因此该遗嘱无效。

法院进一步援引《民法典》第1123条,认定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本案中存在2014年的公证遗嘱,且其内容符合《民法典》第1139条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故房产部分按公证遗嘱由小林继承。存款部分因无有效遗嘱,适用法定继承,由王老太的子女及小林均分。

针对老刘取走的20余万元存款,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规定,判令老刘返还该笔款项。此外,老刘的行为涉嫌违反《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其以欺诈手段获取财产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法律建议与启示

本案为遗嘱继承领域提供了重要警示:

  • 对老年人而言,订立遗嘱时应确保意思表示真实,避免受外部欺诈影响,且需与亲属充分沟通;
  • 对律师及见证机构,应严格履行核实义务,包括亲属关系及立遗嘱人精神状态,符合《律师法》及行业规范要求;
  • 对养老院等机构,需完善管理制度,防范老年人被诱骗或非法带离,并及时与家属沟通;
  • 对家庭成员,应履行赡养义务,定期探望老人,关注其财产处置情况,防止不法分子乘虚而入。

法院已向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养老院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流程管理与人员培训。

结论

本案通过司法审查揭示了遗嘱效力中的意思表示真实性核心地位。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并判令老刘返还财产,体现了法律对欺诈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法定继承顺序的维护。此案强调了法律行为需符合真实、自愿原则,也为老年人财产保护提供了实践参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进一步巩固了裁判的合法性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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