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强奸两未成年人二审改判六年案分析
案件背景与事实概述
2025年7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赟强奸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刘某赟系蓝山县某镇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被控于2022-2023年间,通过网络结识两名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来某某、廖某某),分别在江华县、冷水滩区酒店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审法院改判为六年。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之父刘志军(蓝山县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以近亲属身份担任辩护人。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于以下法律问题:
- 证据合法性争议:辩护人主张四次询问被害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无声音,相关陈述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 被害人陈述证明力:廖某某对被告人外貌描述存在偏差是否影响证言可信度
- 量刑适当性:一审八年刑期是否符合《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原则
- 特殊主体辩护:检察官近亲属担任辩护人是否影响程序公正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分析
二审法院裁判要点如下:
- 证据采信方面:认定公安机关对录音录像故障的解释合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确认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
- 定罪依据:维持强奸罪定性,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以强奸论”的规定
- 量刑调整:改判六年基于以下考量:
- 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区别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加重情节)
- 未造成被害人身体重伤等严重后果
-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非暴力型性侵的量刑标准
法律建议与启示
本案凸显以下法律实务问题:
- 未成年人保护:医疗机构应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
- 电子证据规范:公安机关需完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操作规程,避免技术瑕疵影响证据效力
- 量刑平衡:司法实践中需区分”接触型”与”非接触型”性侵案件的量刑梯度
- 回避制度:公职人员近亲属涉案时,应考虑《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回避适用扩展
结论
本案二审判决在实体法适用上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在程序法层面遵循了《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审查规则。量刑调整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六年刑期与两名被害人的叠加情节是否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量刑基准,仍存在探讨空间。该案同时暴露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司法人员近亲属辩护等制度层面的完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