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诉继子返还亡夫赠与205万元获法院支持


父亲生前赠与儿子205万元被判返还案评析

案件背景与事实概述

 

本案系一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赠与合同纠纷。被继承人费某乙(2024年5月1日去世)生前向其子费某甲(与前妻邱某所生)累计转账233万余元。继母舒某(2012年与费某乙登记结婚)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发现该转账记录后,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全额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费某乙于2024年5月1日死亡,舒某自述费某甲基于继承将其起诉,舒某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发现费某乙对费某甲的赠与,从而起诉主张撤销。费某乙向费某甲的转账虽然基于父子关系,但数额较大的部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费某乙未经舒某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费某甲,构成无权处分,故对费某乙向费某甲部分转账行为应当予以撤销。部分支持其诉请,判决返还102.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费某甲应当返还的赠与部分属于舒某与费某乙的共同财产,具体分配问题,与案涉赠与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直接在本案中予以分割,处理不当,该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改判全额返还205万元赠与款。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于:

 

    •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限:费某乙单方处置大额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 赠与行为效力认定:父子间赠与是否符合《民法典》第663条撤销条件

 

    • 财产分割时点:是否应在赠与纠纷中直接处理夫妻财产份额分配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分析

 

两级法院的裁判要旨及法律适用如下:

一、关于赠与效力认定

 

二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301条认定:

 

    • 205万元房款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民法典》第1060条)

 

    • 费某乙未取得共有人舒某同意,构成无权处分(《民法典》第311条)

 

    • 但留学期间1.6万元及27万元小额转账属于合理抚养支出,符合公序良俗

 

二、关于裁判尺度调整

 

二审纠正一审两项法律适用错误:

 

    • 撤销一审对夫妻财产份额的直接分割,认为应另案处理共有物分割纠纷

 

    • 否定资金占用利息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恶意转移财产(《民法典》第154条)

 

法律建议与启示

 

本案对家事法律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 共同财产处置规范:大额赠与应取得配偶书面同意,避免效力争议

 

    • 证据保留意识:转账时应备注用途,区分抚养费与普通赠与

 

    • 诉讼策略选择:共有财产分割与合同效力纠纷宜分别主张

 

结论

 

本案终审判决通过精准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与赠与合同效力的规定,在保护配偶财产权与维护亲子间合理经济往来之间作出平衡。其裁判要旨对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即: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赠与,未经共有人明示同意,可被撤销。建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重大财产处置时,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防范后续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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