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天气下班伤亡工伤认定法律分析
案件背景与事实概述
2016年7月19日,石家庄某煤炭公司员工杜某下班途中遭遇特大暴雨,在驾驶摩托车通过漫水桥时被洪水冲走身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拒后,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
一审认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以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认定杜某为工伤,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认定属于适用法规不当。
二审认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XX之夫杜某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张XX称杜某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张XX称杜某具有自发救灾行为,该事实仅有公司单方说明,且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均未提起此事,该事实可信度较低,不予采信。
再审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张XX虽提交了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本次事故的补充说明、郭某的补充证明、高某的补充证明等证据,但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未对证明中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与解释,该系列证据不足以证明杜某有抢险救灾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杜某的行为系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故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原二审法院认定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杜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另经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
类似案例中,河南员工纪某2021年暴雨夜上班途中被洪水冲走,其工伤认定申请亦引发行政争议。
一审、二审均认为: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再审认为:
法律争议焦点
两案核心争议均围绕《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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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导致的伤亡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第十四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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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行为是否属于”抢险救灾”(第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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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对损害结果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第十六条)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分析
法院裁判要旨体现以下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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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的定性:河北高院明确洪水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交通事故”,排除工伤认定(杜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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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抢险救灾”需提供充分证据,单方陈述未被采信(杜某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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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过错”认定:纪某案中法院认为道路管理方未设警示标志,员工无主观过错,符合工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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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司法文件的效力:河北高院否认存在一审引用的参考意见,强调应严格适用行政法规
法律建议与启示
基于判例形成的司法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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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策略:主张视同工伤需提供目击证人、视频等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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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预防:用人单位应建立极端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通勤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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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完善:建议将”不可抗力导致的通勤事故”纳入工伤保险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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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审查标准:行政机关需综合考量天气预警、道路管制等客观因素认定过错程度
结论
现行法律框架下,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的通勤事故需严格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方可认定工伤。司法机关通过杜某案与纪某案的差异化判决,确立了“自然灾害一般不构成工伤,但管理缺陷可能导致责任转移”的裁判规则,为类案处理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