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溺亡案涉事企业人员被刑拘





选矿厂实习事故法律分析

选矿厂实习事故法律分析

案件背景与事实概述

2025年7月23日,东北大学6名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学生在内蒙古某选矿厂实习期间,因浮选槽上方钢格栅板突然脱落坠入矿浆溺亡。经初步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格栅板固定角钢存在陈旧性裂纹,且涉事企业与学校均未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已对事故提级调查,3名企业责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争议焦点

  • 刑事责任认定:企业管理人员是否构成《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 行政责任划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14条,企业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标准
  • 校方责任边界:学校是否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 赔偿标准争议:死亡赔偿金计算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分析

根据现有事实,本案法律适用要点包括:

  • 刑事层面:若调查确认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的主体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3-7年有期徒刑(《刑法》第134条)
  • 行政层面:企业或将面临120-150万元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14条)
  • 民事层面:校企双方需按过错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68条、第1172条)
  • 特殊情节:自治区政府提级调查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3条关于”死亡6人以上”的适用情形

法律建议与启示

本事故暴露出的法律风险防控漏洞值得警示:

  • 企业方面:应建立《安全生产法》第22条要求的双重预防机制,特别对承重设施实施定期无损检测
  • 学校方面:需完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16条要求的实习前安全评估制度
  • 监管层面:建议教育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的联合监管机制
  • 协议规范:校企合作协议应明确《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具体安全条款,包括限流措施、应急流程等

结论

本案作为典型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法律处理将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通过刑事追责、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多重法律手段,既体现《安全生产法》的惩戒功能,也为同类校企合作项目提供风险防控范本。最终处理结果将取决于事故调查组对各方过错程度的专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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