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拒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法律分析
案件背景与事实概述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涉网红主播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经查,被告符某系网络平台主播,与原告黄女士通过网络打赏建立联系后发展为婚外情关系,致黄女士意外怀孕。关键事实包括:
- 经DNA鉴定确认符某与黄女士所生子女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
- 符某在黄女士孕期存在传播隐私照片胁迫堕胎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
- 原告主张抚养费3000元/月,被告以需抚养婚生子女为由要求降至600元/月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于以下法律问题:
- 抚养费计算标准:如何平衡《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的子女实际需要与父母负担能力
- 非婚生子女权益:《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的非婚生子女权利保障问题
- 举证责任分配:收入证明的举证责任在主张调整抚养费一方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分析
法院终审判决维持1100元/月抚养费标准,其法律逻辑如下:
- 依据《民法典》第1071条,确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综合考虑:
- 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
- 被告经营多家公司、拥有高档车辆的经济能力
- 原告需同时赡养残疾老人的特殊情况
- 对被告主张的婚生子女抚养负担,因未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法院未予采信
法律建议与启示
本案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 证据固定: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应及时通过亲子鉴定确认血缘关系
- 维权路径:遭遇隐私胁迫时应及时报警固定证据,本案行政拘留决定书成为重要佐证
- 执行保障:若被告拒不履行,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
结论
本案裁判充分体现《民法典》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抚养费计算上既考虑子女实际需求,又综合评估父母经济能力。法院对被告经济状况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将可见资产(公司股权、高档车辆)纳入偿付能力考量的做法,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示范意义。当事人若对判决金额仍有异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申请再审,但需注意新证据的提交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