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开除涉不当交往学生案法律分析
案件背景与事实概述
2025年7月,大连工业大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该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对在校生李欣莳(化名)作出开除学籍的拟处分决定。事件源于2024年12月乌克兰籍退役电竞选手Zeus在社交平台公开其与李某某的不当交往内容,经网络发酵后引发社会关注。校方认定该行为”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在履行送达程序后启动处分程序。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以下核心法律争议:
- 高校管理权边界问题: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赋予的自主管理权,能否对学生的私人道德行为进行规制
- 处分适当性争议:涉事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仅涉及私德范畴时,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原则
- 程序正当性质疑:校方采取公告送达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关于处分程序的规定
- 性别平等考量:外籍当事人未受追责而仅对中国学生施以重罚,是否违反《教育法》第六条规定的平等原则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分析
虽然本案尚未进入司法程序,但根据既有判例和法理可作如下分析:
- 高校处分权依据《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但需受《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司法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2号确立”校规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原则,要求审查校规的合法性、合理性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可能影响对涉事外籍人员传播隐私内容的法律评价
- 比例原则要求校方证明该行为确实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
法律建议与启示
针对此类事件,建议相关主体注意:
- 对高校:完善校规制定程序,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建立分级处分机制,避免”道德审判”倾向
- 对学生: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行使申诉权;注意保存证据证明行为未实际损害学校声誉
- 立法层面:建议教育部出台解释明确”有损校誉”的认定标准,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
- 司法层面:法院应加强对高校处分决定的实质性审查,参照(2017)最高法行申1168号裁定确立的审查标准
结论
本案折射出高校自治权与学生权利保护的张力,核心在于如何平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学校自主管理权与《宪法》第四十六条保障的受教育权。建议校方重新评估处分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避免将道德评价简单转化为纪律处分。对于涉外交往引发的管理争议,更应遵循法治原则和比例原则,确保处分决定经得起法律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