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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平台算法歧视的法律责任探析——以某外卖平台”会员配送费更高”事件为例**

**事件描述:**
2023年12月,某知名外卖平台被曝出”大数据杀熟”事件,经消费者测试发现,同一时间段、同一商户、同一地址的订单,平台会员用户的配送费比非会员高出20%-40%。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调查,引发公众对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热议。

### **一、法律要点分析**
#### (一)价格歧视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8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务搜索结果时,**不得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本案中,平台通过算法对会员用户实施反向定价,涉嫌构成”基于用户画像的差别待遇”。

《价格法》第14条第5款明确禁止”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虽该条款主要规制B2B场景,但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公平交易权”的规定,可推导出对消费者的价格歧视同样违法。

#### (二)算法黑箱与知情权冲突
平台以”动态定价”为由抗辩,但未公开算法规则,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差异化定价,知情权(《消保法》第8条)与选择权(《消保法》第9条)均受侵害。

### **二、司法实践与监管动态**
1. **典型案例参照**
2021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胡某诉某旅行平台大数据杀熟案”中,法院认定平台未履行价格披露义务,构成违约(案号:(2021)浙0192民初1111号)。

2. **最新立法进展**
2023年8月实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要求算法服务提供者建立**透明、可解释的决策机制**,为本案提供新的规制依据。

### **三、专业见解**
1. **技术中立原则的边界**
算法本身不违法,但若被用于实施《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的”差别交易条件”,则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结合平台市场份额(是否达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推定标准)综合判断。

2. **举证责任分配难题**
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取算法原始数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5条,要求平台自证定价合理性,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 **四、建议与总结**
**对监管机关:**
1.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21条,要求平台进行算法备案并开展合规审计
2. 探索建立算法价格歧视的”红旗标准”,明确加价幅度、频次等量化指标

**对企业:**
1. 建立算法伦理审查委员会,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要求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2. 在用户协议中明示动态定价规则,如”新用户优惠””高峰期溢价”等正当理由

**对消费者:**
1. 通过录屏、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链
2. 优先选择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监管”系统投诉(相较于民事诉讼更高效)

**结语:**
该事件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代码即法律”的新型治理挑战。未来需构建”技术+法律”的双重规制体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增设”算法解释权”的背景下,建议推动《算法公平交易法》专项立法,实现从个案维权到系统性治理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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