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A公司支付蒋某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产假工资差额;2.A公司支付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1.A公司支付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2.驳回蒋某其他仲裁请求。
A公司于2019年1月4日经工商登记核准注销。
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列A公司两自然人股东秦某、王某作为被告,请求:1、二被告共同支付蒋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2、二被告共同支付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结果:
被告秦某、王某支付蒋某蒋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被告秦某、王某支付蒋某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
裁判理由:
2017年,蒋某剖宫生产政策内二胎,蒋某主张其产假为208天,未超出相关法规规定,无论A公司是否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均应向蒋某支付产假工资至其产假结束。
A公司以公司解散为由于2018年1月5日解除了与蒋某的劳动关系,并向蒋某支付了部分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蒋某的工作年限及工资,A公司应当向蒋某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部分补偿了蒋某,还应向蒋某支付补偿金差额。
蒋某起诉时A公司已注销,被告王某及被告秦某作为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向蒋某履行合格的清算义务,并未书面告知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及告知蒋某申报债权,两被告在明知蒋某与A公司仍存在纠纷尚未完结的情况下,做出了“未有任何债务”的清算报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清算,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现实中,部分公司可能存有片面的认识:公司注销了就不用承担责任了,万事大吉了。因此,部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简易清算、快速注销公司。
但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即使公司注销了,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如在清算时未能履行合格的清算义务、未能及时告知债务人进行债权申报或在清算时做出虚假承诺,导致清算违反法定程序,则构成违法清算。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合法清算的举证责任在于股东一方,如未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实践中,债权人若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作为被告承担责任,往往需要在穷尽一切途径及手段后,方可追加。而本案,因公司注销引致法人主体不存在,股东在一审阶段即被列为被告承担清偿责任,作为股东,反而加速承担清偿义务,“弄巧成拙”。
律师建议:
1、是否注销需要慎重、全盘考虑;
2、注销程序须合法合规。
广东锦瑞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