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苏悦海船务有限公司、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赔偿

彭振溪律师,现为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5284551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最高法民再3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苏悦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跃进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五荡村。

法定代表人:王美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达华。

再审申请人盐城苏悦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悦海船务)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美图船业)其他海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4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悦海船务的委托代理人邱琳和美尔美图船业的委托代理人周达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尔美图船业向上海海事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美尔美图船业将“凯吉赛”轮的试航工作交给苏悦海船务进行。“凯吉赛”轮在试航过程中发生触碰导致船舶搁浅,导堤受损。连云港灌河海事处认定“凯吉赛”轮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此后,案外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局公司)向美尔美图船业索赔,经过诉讼及执行程序,美尔美图船业赔偿中交三航局公司损失、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等共计3151520元。“凯吉赛”轮在试航过程中由苏悦海船务实际控制,造成碰撞的原因在于苏悦海船务的过错,美尔美图船业有权向苏悦海船务进行追偿,故诉请判令苏悦海船务赔偿损失3151520元。

苏悦海船务答辩称:双方签订的系船舶配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参加试航人员视为美尔美图船业的临时雇佣人员,船员驾驶不当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美尔美图船业自行承担。连云港灌河海事处认定的事故原因与苏悦海船务无关,苏悦海船务不应承担责任。美尔美图船业未按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应自行承担损失。本案触碰事故发生于2012年6月4日,美尔美图船业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查明:

2012年5月28日,美尔美图船业(甲方)与苏悦海船务(乙方)签订《船舶试航合同》,约定美尔美图船业聘请苏悦海船务为其新建的“凯吉赛”轮进行试航,并为试航船舶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同时约定试航期间苏悦海船务参加试航船员视为美尔美图船业临时聘用人员。合同约定:“一、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提供航行船舶有关技术资料、证书及航行计划,明确甲方联络人员及联络方法。2、甲方保证通讯/导航/消防/救生设备完好,并提供试航船员满足工作需要的高频/望远镜/劳保用品/救生设备等足够资源;并安排好乙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生活,保证船员的正常休息。3、甲方承诺当船舶试航安全与甲方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对涉及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事务,乙方船长享有最终决定权力。4、根据《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甲方仍为船舶试航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因将船舶试航安全委托给乙方而改变。……6、在船舶航行和离靠码头过程中,甲方所有当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听从乙方船长指挥……8、试航作业前,甲方试航总指挥负责召集所有参加试航人员(含乙方试航船员)召开航前会,明确指挥结构、职责分工、介绍试航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以对全体参加试航人员进行统一的试航培训和应急演习……9、甲方负责所有参加试航人员和船员投以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费用……二、乙方责任:1、乙方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配齐与船舶等级相符的船员。2、乙方负责对乙方参加试航的船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3、配置甲方所需持有规定航线、航区有效证书的船员,同时提供所派试航船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4、乙方应会同甲方制定航行安全措施和应急方案。5、制定航行区海图并遵照执行。6、航行前到船检查船舶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问题应提请甲方整改完善,在甲方整改完善前可拒绝开船。7、在航行、离靠码头过程中,各值班船员坚守岗位,按章操作指挥,按甲方要求(不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下)按时完成试航任务。8、负责办理航行手续和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负责协调沿途相关海事部门手续。9、在航行期间航行区域海图及潮汐表由乙方自带。三、航行期间如有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发生,乙方船长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因乙方船员违章操作、判断失误而发生的船舶、码头损坏,按国家海事有关法律的条文处理。四、甲方必须为航行船舶及人员办理相关的保险手续……。”合同还约定,美尔美图船业应支付苏悦海船务航行费用82000元,其中包括船员工资36000元,船长自引自靠5000元,罗经校正5000元,试航报备签证服务费6000元,以及管理费30000元。

合同签订后,苏悦海船务依照约定配齐了试航所需的具有相应适任证书的船员,其中包含船长蔡亚勤,其船员证书上载明的等级与职务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2012年6月1日,美尔美图船业任命贺时平为涉案试航的总指挥,蔡亚勤为副总指挥,其中贺时平为当时美尔美图船业工作人员。次日,苏悦海船务组织试航船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同年6月4日,美尔美图船业组织试航相关人员进行了航前会议,对试航的安全管理以及航行计划进行了布置。同日,“凯吉赛”轮空载试航,当日在通过××口门××航道水域××与航道东导堤发生触碰,造成“凯吉赛”轮搁浅,东导堤建筑不同程度受损。连云港灌河海事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1、船长对灌河新航道不熟悉,不清楚灌河口门导堤的具体位置。在试航前和试航过程中没有仔细研究新航道及查看海图。同时,船长没有按照航标设置情况设计航线,仅凭经验指挥航行。2、“凯吉赛”轮未遵守“限白天航行”的海事监管要求……冒险航行。3、负责试航的总指挥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在航前会上没有将航道通航及导堤建设情况予以通报学习。4、电子海图在事故发生时正处在调试状态,不能正常使用。综上,认定该事故为单方事故,“凯吉赛”轮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中交三航局公司对美尔美图船业提出索赔。2012年8月5日,美尔美图船业与中交三航局公司协商签订协议,约定由美尔美图船业承担“凯吉赛”轮触碰东导堤产生的赔偿责任,由美尔美图船业首先支付150万元作为赔偿保证金,美尔美图船业在协议签订后支付了该笔保证金。此后因美尔美图船业与中交三航局公司就最终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中交三航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沪海法海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美尔美图船业应赔偿中交三航局公司1608516元及利息损失。美尔美图船业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美尔美图船业提起本案诉讼之前,美尔美图船业共因涉案船舶触碰事故向中交三航局公司实际赔偿了3108516元,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1927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申请费18728元。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美尔美图船业、苏悦海船务一致确认涉案船舶在试航之前已经具备试航条件并已经获得许可。

一审法院认为:

美尔美图船业、苏悦海船务之间的纠纷系因“凯吉赛”轮试航期间的触碰事故所致。美尔美图船业主张苏悦海船务在履行试航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以致试航船舶发生触碰事故,造成美尔美图船业财产损失,并明确选择侵权诉因。本案为美尔美图船业因船舶触碰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向苏悦海船务提起的追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为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一)美尔美图船业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法律就本案诉讼时效无特别规定,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二年,自美尔美图船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时起算。美尔美图船业作为涉案船舶的建造方,在船舶触碰事故发生后,经过协商以及诉讼,最终明确了赔偿金额并进行了实际赔付。2014年6月18日,二审法院作出(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此时美尔美图船业可以确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应赔偿的金额。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14年6月19日起算,美尔美图船业于同年10月20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二)苏悦海船务应否对“凯吉赛”轮试航期间船长蔡亚勤的驾船过失承担责任。双方签订的《船舶试航合同》中写明“试航期间乙方参加试航船员视为甲方临时聘用人员”;根据该合同,美尔美图船业应支付的费用包含船员工资36000元,且美尔美图船业应为所有参加试航的人员和船员投以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费用。从以上事实可知,美尔美图船业、苏悦海船务已经明确约定试航船员在试航期间视为美尔美图船业临时聘用人员,船长蔡亚勤作为试航船员之一,也应视为美尔美图船业的临时聘用人员。船长蔡亚勤在试航期间由美尔美图船业支付报酬,并由美尔美图船业负责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认定蔡亚勤在试航期间系为美尔美图船业提供劳务。苏悦海船务负责联系介绍蔡亚勤至“凯吉赛”轮上担任船长,其就蔡亚勤是否具有相应适任资格负有审查义务,而蔡亚勤也具有相应的适任证书,苏悦海船务并未违反合同义务,在为美尔美图船业提供配员服务过程中也无过错。船长依靠其专业知识以及经验驾驶船舶,苏悦海船务对于船长驾驶船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过失无法预测,也无法控制。综上,苏悦海船务不应为船长蔡亚勤的驾船过失承担责任。

(三)苏悦海船务在“凯吉赛”轮触碰事故中有无过错。美尔美图船业主张苏悦海船务在“凯吉赛”轮触碰事故中负有过错,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首先,根据《船舶试航合同》的约定,美尔美图船业仍为船舶试航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试航的总指挥以及副总指挥均由美尔美图船业任命,且总指挥为美尔美图船业工作人员,美尔美图船业负责提供航行船舶有关技术资料、证书以及航行计划,由美尔美图船业负责召开航前会议,以及进行统一的“试航培训和应急演习”等。苏悦海船务的责任则在于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配齐与船舶等级相符的船员,负责对苏悦海船务参加试航船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从以上事实可以推知,涉案试航活动仍由美尔美图船业指挥和掌控,苏悦海船务则为美尔美图船业提供配员、船员培训、办理航行手续等服务。其次,美尔美图船业委托苏悦海船务进行试航服务,但其仍为试航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苏悦海船务根据合同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但相应的职责范围应与其在试航合同中所处的地位相适应。因此本案中要认定苏悦海船务在船舶触碰事故中有无过错,主要在于认定其是否违反《船舶试航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义务,是否未尽其根据该合同应尽的安全管理职责。从在案证据看,苏悦海船务依约配齐了符合试航要求的船员,并提供了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也按照约定组织试航船员进行了培训,并未显示苏悦海船务存在过错行为。根据连云港灌河海事处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事故原因除了船长的驾驶过失之外,还包括“凯吉赛”轮未遵守“限白天航行”的海事监管要求,负责试航的总指挥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电子海图在事故发生时处在调试状态,不能正常使用等原因。美尔美图船业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原因与苏悦海船务具有关联,也未能证明苏悦海船务在试航过程中具有过错。相反,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美尔美图船业应为航行船舶购买相应的保险,美尔美图船业却并未实际购买保险,这也是美尔美图船业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美尔美图船业关于苏悦海船务在“凯吉赛”轮触碰事故中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2014)沪海法海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对美尔美图船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32012元,由美尔美图船业负担。

美尔美图船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1、双方之间签订的是试航合同,船长由苏悦海船务选任,其行为后果应当由苏悦海船务承担;2、船长安全意识薄弱导致事故发生,船长应当对整个航行安全负责,船长的过错即苏悦海船务的过错;3、美尔美图船业对外为安全责任人,并已经向中交三航局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有权向实际造成损害发生的责任人进行追偿;4、试航合同中并未明确办理保险的具体险种,且并非强制保险,不能因此让美尔美图船业承担船舶触碰造成的损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苏悦海船务赔偿美尔美图船业损失315152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2年7月10日,连云港灌河海事处向美尔美图船业、苏悦海船务出具的《安全管理建议书》表述如下:“事故原因如下:(一)负责‘凯吉赛’轮试航的船长对灌河新航道不熟悉,不清楚灌河口门导堤具体位置。在试航前没有仔细研究新航道及查看海图,未发现灌河新航道浮标被其二副分别标注在两张海图上。船长没有按照航标设置情况设计航路,事故发生前、发生时船长没有适时查看海图,而是仅凭经验指挥航行。(二)负责试航的总指挥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在航前会上没有将新航道通航及导堤建设情况予以通报学习。(三)由于“凯吉赛”轮没有制定好航行计划并遵守“限白天航行”的海事监管要求,违反海事管理规定,进入新航道时天色已晚视线不佳,灌河导堤在高潮时没入水中,导标设置较远,肉眼难以辨别。(四)“凯吉赛”轮事故发生前电子海图正在调试状态,未处于良好状态,不能正常使用。鉴于上述情况,对你们两家公司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如下:(一)加强对船舶试航工作的管理,提供安全意识和责任心,落实单位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试航船员的培训,要求试航船员应严格遵守海事试航的监管要求,提前熟悉船舶性能和航经水域的气象、水文和碍航物情况,提前制定航行计划。(二)在今后船舶试航过程中,在进出新航道前应报告VTS及灌河海事处。”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纠纷系因“凯吉赛”轮在试航过程中发生触碰事故,船舶所有人美尔美图船业对案外人中交三航局公司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之后,认为依据其与苏悦海船务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苏悦海船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过错,并侵害了美尔美图船业的权益而提起的追偿之诉。故根据美尔美图船业的诉请,本案系船舶触碰事故引发的海事侵权纠纷。

虽然涉案船舶触碰事故发生在2012年6月4日,但案外人中交三航局公司对美尔美图船业提起的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系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最终确定美尔美图船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应赔偿的金额,一审法院以该时间作为美尔美图船业要求苏悦海船务承担侵权责任的时效起算点,可予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苏悦海船务是否应当对美尔美图船业因试航中触碰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间的《船舶试航合同》约定,“甲方(美尔美图船业)聘请乙方(苏悦海船务)为新建船舶‘凯吉赛’轮进行试航,在试航过程中,船舶要进行海上航行,试航完毕后靠船厂码头或指定码头(试航期间乙方参加试航船员视为甲方临时聘用人员),并为试航船舶提供安全技术服务。”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责任进行了约定,还约定航行期间如有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发生,苏悦海船务船长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证航行船舶及人员的安全,美尔美图船业所有人员应服从船长的指挥,试航船员工资和试航费用由美尔美图船业与苏悦海船务结算。苏悦海船务虽一直辩称其仅负责为美尔美图船业提供船舶配员服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所签订的《船舶试航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过变更,或者双方曾协议不实际履行涉案的《船舶试航合同》。与美尔美图船业签订试航合同的相对方系苏悦海船务,该试航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仅约束美尔美图船业,同时也约束苏悦海船务。苏悦海船务应当依约向美尔美图船业提供船舶试航中的安全技术服务,履行《船舶试航合同》中约定的前述各项义务,确保美尔美图船业船舶在试航过程中的安全。就涉案船舶触碰事故发生的原因,连云港灌河海事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和《安全管理建议书》已经作出认定。苏悦海船务提供的船长的过失,是造成涉案触碰事故的重要原因,虽然连云港灌河海事处认定双方在船舶触碰事故中均有过错,但在船舶试航过程中,苏悦海船务船长及船员对船舶处于主要的积极的控制地位,与处于协从地位的美尔美图船业相比,其在触碰事故中所负的过错责任应重于美尔美图船业的责任,故苏悦海船务对美尔美图船业因船舶触碰事故遭受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截至提起本案诉讼之前,美尔美图船业共因涉案船舶触碰事故向中交三航局公司实际赔偿了3108516元,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1927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申请费18728元,总计3151520元,美尔美图船业提交了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支付凭证,苏悦海船务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的不合理处,对上述款项予以确认。苏悦海船务辩称美尔美图船业未根据合同约定购买船舶险、第三方责任险和船员意外险等,损失应由美尔美图船业自行承担。本案系船舶触碰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赔偿纠纷,从双方之间合同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对于船舶应办理的保险并无明确约定,苏悦海船务直至二审也未向法院提交其所称的有关试航船舶应强制办理保险的相关规定,故苏悦海船务前述抗辩理由,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美尔美图船业关于苏悦海船务在船舶试航过程中有过错,导致美尔美图船业因触碰事故遭受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苏悦海船务应向美尔美图船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二审法院作出(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海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二、苏悦海船务应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美尔美图船业赔偿损失1890912元;三、对美尔美图船业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32012元,由美尔美图船业负担12804.80元,苏悦海船务负担1920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012元,由美尔美图船业负担12804.80元,苏悦海船务负担19207.20元。

苏悦海船务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

(一)美尔美图船业与苏悦海船务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并不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美尔美图船业以违约之诉要求苏悦海船务承担违约责任,但二审法院以侵权纠纷为由判令苏悦海船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亦超出美尔美图船业的诉讼请求范围。

(二)涉案船长与美尔美图船业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二审法院以船长系由苏悦海船务提供为由,将船长航行过失归属于苏悦海船务,属法律适用错误。

(三)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中认定的4项事故原因中仅第1项属于船长过失,其余3项事故原因均与船长无关,二审法院认定船长的过失是造成涉案触碰事故的重要原因,缺乏证据证明。2、事故责任及过错主体的认定应当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为准。该结论并未认定触碰事故的发生与苏悦海船务有关。《安全管理建议书》系管理性建议,并不能成为认定苏悦海船务责任的依据。二审法院认为连云港灌河海事处认定双方在船舶触碰事故中均有过错,缺乏证据证明。3、涉案船舶系试航船舶,美尔美图船业雇佣试航船员,系试航安全的唯一责任主体,对试航活动处于组织控制地位。二审法院认定苏悦海船务船长及船员对船舶处于主要的积极的控制地位,美尔美图船业处于协从地位,缺乏证据证明。

(四)美尔美图船业在其与中交三航局公司的诉讼中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系美尔美图船业自行导致损失扩大的结果,不应计入追偿范围。二审判决将上述款项作为美尔美图船业因船舶触碰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五)苏悦海船务在《船舶试航合同》项下享有的管理费债权与二审判决对其课以的赔偿责任相比,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经济活动公平、理性的本质要求。

综上,苏悦海船务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美尔美图船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美尔美图船业承担。

美尔美图船业辩称:(一)试航服务系苏悦海船务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苏悦海船务有义务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服务,其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二)涉案船舶在试航过程中由苏悦海船务实际控制,美尔美图船业并不控制船舶。涉案事故的发生与苏悦海船务的违约及过错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三)船长及其他船员并非美尔美图船业聘用人员,船员行为是苏悦海船务提供试航服务的具体表现,船员的行为后果应当由苏悦海船务承担。请求驳回苏悦海船务的再审请求。

苏悦海船务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材料:1、船长蔡亚勤等人于2016年1月28日出具的《“凯吉赛”轮试航全过程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导致触碰事故的最主要原因是总指挥的严重过失;2、苏悦海船务的委托代理人邱琳与连云港海事局赣榆海事处副处长沈超的电话记录,拟证明二审判决以《安全管理建议书》认定苏悦海船务具有过错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美尔美图船业质证认为,两份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证据1属于证人证言,相关证人并未出庭,上述证人均系涉案船舶的船员,与涉案事故具有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2系通话记录,无法证明真实性,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安全管理建议书》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中对事故原因的记载基本一致,并不影响对双方责任的认定。

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美尔美图船业系“凯吉赛”轮的所有人,因该船在试航过程中发生触碰事故,美尔美图船业对案外人中交三航局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向苏悦海船务要求追偿而提起本案之诉。根据苏悦海船务的再审请求,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为船舶触碰事故引发的海事侵权纠纷,并适用有关侵权法律规定判定责任,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二)苏悦海船务是否应当对美尔美图船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为船舶触碰事故引发的海事侵权纠纷,并适用有关侵权法律规定判定责任,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经审理查明,美尔美图船业起诉称,涉案船舶在试航期间处于苏悦海船务控制之下,且事故是苏悦海船务的过错行为而导致,请求判令苏悦海船务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就诉因的选择询问了美尔美图船业,其明确选择侵权诉因。一审判决对此已经作出说明,并据此确认本案为侵权纠纷。一审判决作出后,美尔美图船业提出上诉,认为苏悦海船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对一审判决中有关案件的定性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亦未明确要求变更为违约之诉。即使美尔美图船业在二审时要求变更为违约之诉,亦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纠纷系船舶试航期间的触碰事故所致,根据美尔美图船业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将本案定性为因船舶触碰引发的海事侵权纠纷,并适用有关侵权法律规定判定责任,并无不当。苏悦海船务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超出美尔美图船业诉讼请求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苏悦海船务是否应当对美尔美图船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就涉案“凯吉赛”轮触碰事故造成的损害,美尔美图船业已经向案外人中交三航局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涉案试航合同中有关美尔美图船业为船舶试航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约定,系美尔美图船业作为船舶所有人就触碰事故对外承担责任的约定,并不影响美尔美图船业向苏悦海船务主张赔偿的权利。苏悦海船务据此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苏悦海船务是否应当对美尔美图船业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苏悦海船务对涉案船舶触碰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首先,根据连云港灌河海事处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和《安全管理建议书》,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多个原因。其中,因船长对灌河新航道不熟悉,在试航前没有仔细研究新航道及查看地图,未发现灌河新航道浮标被二副分别标注在两张海图上,没有按照航标设置情况设计航线,而是仅凭经验指挥航行,直接导致涉案触碰事故的发生。结合涉案《船舶试航合同》中有关船长对船舶航行安全享有最终决定权力和船舶航行应当听从船长指挥的约定,应当认定船长过失是造成涉案触碰事故的重要和主要原因。美尔美图船业主张涉案船舶的船长为苏悦海船务的雇员,故苏悦海船务应当对船长过失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苏悦海船务抗辩其仅为涉案船舶试航介绍、提供适任船员,系履行居间义务,船长过失的行为后果不应由其承担。经审理查明,涉案《船舶试航合同》约定,美尔美图船业聘请苏悦海船务为新建船舶进行试航,并为试航船舶提供安全技术服务。但是,该合同中双方的责任条款在约定苏悦海船务船长对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事务享有最终决定权,美尔美图船业所有当班人员必须听从苏悦海船务船长指挥的同时,又约定试航期间参加试航船员视为美尔美图船业临时聘用人员,由美尔美图船业负责为船员投保意外伤害并承担费用,如果船员在试航期间发生意外,由美尔美图船业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美尔美图船业向苏悦海船务支付的航行费用中亦包括了船员工资36000元。苏悦海船务关于其仅提供介绍船员居间服务的主张和美尔美图船业关于其与船员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主张,均与合同实际约定不符。因该合同对涉案船员雇佣关系的约定存在矛盾和冲突,对船员行为后果的责任主体约定不明,故双方应当对船员行为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和《安全管理建议书》的记载,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没有制定好航行计划并遵守“限白天航行”的海事监管要求,因视线不佳导致事故发生。该结论表明航行安全措施制定不当、违反海事监管要求亦与涉案事故的发生具有关联性。根据涉案试航合同的约定,美尔美图船业和苏悦海船务均具有对船员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的义务,航行安全措施和应急方案的制定亦应当由苏悦海船务会同美尔美图船业共同完成,故双方对航行安全措施制定不当造成的后果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苏悦海船务主张涉案船舶因突发故障而在较晚时间续航系根据总指挥的要求,但并未举证证明,其认为该事故原因与苏悦海船务无关,亦缺乏依据。

第三,涉案试航活动的总指挥为美尔美图船业的工作人员,涉案试航合同约定应由总指挥负责召开航前会议,介绍试航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统一的试航培训和应急演习。根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和《安全管理建议书》的记载,试航总指挥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未将新航道通航及导堤建设情况予以通报,电子海图不能正常使用,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此,美尔美图船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虑上述多个原因对造成涉案事故损害结果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原因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认定美尔美图船业在触碰事故中的过错大于苏悦海船务,本院确定苏悦海船务对美尔美图船业因船舶触碰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关于美尔美图船业不能证明苏悦海船务在涉案触碰事故中负有过错的认定,二审判决关于苏悦海船务船长及船员对船舶处于主要控制地位,其过错责任重于美尔美图船业,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的认定,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美尔美图船业因涉案事故向中交三航局公司实际赔偿了3108516元,其在与中交三航局公司的另案诉讼中负担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共计24276元,该费用系通过诉讼确定损失赔偿数额而发生的费用,亦应当属于因涉案触碰事故造成的损失。美尔美图船业因涉案触碰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共计3132792元,其有权根据苏悦海船务对事故发生的过错比例,要求苏悦海船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苏海悦船务应当向美尔美图船业赔偿损失1253116.8元。美尔美图船业在另案中负担的执行申请费18728元,系美尔美图船业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而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因涉案触碰事故造成的损失。二审判决将该费用列入美尔美图船业的损失,要求苏悦海船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和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海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

二、盐城苏悦海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253116.8元;

三、驳回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2012元,由盐城苏悦海船务有限公司负担12804.80元,由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负担1920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012元,由盐城苏悦海船务有限公司负担12804.80元,由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负担19207.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方

审 判 员  李桂顺

代理审判员  张可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原文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eb914f3-d774-4fc5-aee4-a7d000fe1c6d&KeyWord=%E4%BA%A4%E9%80%9A%E4%BA%8B%E6%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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