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禁止、限制的适用范围、期限、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竞业禁止、限制的支付方式
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
我国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仅有司法解释作支撑。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就适用司法解释。
3、对支付标准仅有司法解释,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三、竞业禁止、限制的举证责任
对于劳动者离职后是否遵循了竞业限制义务这一事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均存在一定的举证困难。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并无固定工作或者频繁更换工作。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法准确收集齐全其离职后的就业信息。因此,由劳动者举证其在一定期间内完全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所约定的内容存在一定困难。原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亦无法收集劳动者之后的准确就职信息。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之基本举证原则,并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因此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下列证据可以单独或者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即劳动者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新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从事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1、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3、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据;
4、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方面的证据;
5、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此方面的证据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应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6、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
7、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8、劳动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证据,劳动者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
9、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